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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的建议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次数:4038

 

武汉市政协委员、武汉民建会员、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穆书芹反映:体育健身运动是群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的功能,而且还拥有促进个体社会化、促进社会成员间良性互动和交往,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的社会文化功能。因此,我省制定《全民健身条例》意义重大:

一、制定《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有利于体现国家对地方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

国家《全民健身条例》已于2009101日实施。条例要求进一步构建从上到下全民健身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地方政府在更好地发挥自身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方面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和借用社会力量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增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服务供给,提升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水平,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让人民分享体育发展成果、享受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制定《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是地方政府重视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举措。

2011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督导《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过程时发现,全国31个省(区、市)都在积极争取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29个省(区、市)已将全民健身事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3个省(区、市)将全民健身所需经费列入了2010年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据悉,山东、浙江、安徽、天津等十多个省市和武汉、广州、杭州、唐山等数十个城市都已制定本省和本市的全民健身条例。我省至今未制定本省的健身条例,这与我省作为一个体育大省的身份是不相符的。

三、制定《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是不断提高我省人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

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不少进步,群众体育围绕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活动日活动的开展,不断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群众体育工作成效显著。但客观地说,我省群众健身的科学化、社会化程度还需要不断提高,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薄弱,在中部地区还缺乏绝对领先优势,体育事业发展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据省体育局2006年公布的湖北省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公报显示,2005年我省成年男性(2069岁)超重肥胖率已达41.4%,较2000年高出6.7个百分点。相比之下,我省成年女性超重肥胖率则呈下降趋势,体重正常者已达65.4%。监测结果同时表明,我省学生体质呈下降趋势,体重偏轻的人数较多,力量耐力等素质下降明显,视力不良检出率则进一步增加,其中大学生视力不良率高达85.23%。

综上所述,建议我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使湖北体育事业的发展与湖北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相适应,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湖北体育强省的目标相适应,与湖北人民对体育的需求相吻合。